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卓有成效的民主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有力体现,是政协职能全面履行的重要一环。目前,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相比,民主监督还相对薄弱,成为木桶理论中的短板,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协职能作用的整体发挥。为了促使民主监督由弱变强,短板变长,我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重温民主监督的新地位。抗日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的前夕,毛泽东同黄炎培有一段关于民主监督问题的闻名于世的对话,近60年过去了,今天重温起来,仍然发人深省。在谈到中国历史发展规律的时候,黄炎培对主席讲,一人、一家、一集体、一地方乃至一国,大凡初期都能精神振奋,克服艰难困苦,而往后的日子长了,环境渐好,精神渐退,惰性发作,到风气养成,无法扭转,无法补救,一部历史总是跳不出这种由盛到衰的“周期率”。他直接向主席问道,中共能不能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听了黄炎培的这番话,毛泽东回答得非常干脆、毫不含糊:“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一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的话一针见血。共产党要保持生机和活力,跳出和打破历代统治王朝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走民主之路,走监督之路。监督,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保护伞,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子。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推进民主政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说,政协民主监督不是无关紧要,而是大有必要;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二、完善民主监督的新机制。加强民主监督的力度,首先必须在组织上予以保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协组织的领导机构中,民主人士的职数必须按规定核实到位,各级政协机关人员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民主人士;各级政协要组成强有力的民主监督专门机构——民主监督委员会,这个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应由法律授权组建,直属政协委员会,并向常委会负责,不受其它势力的支配。在民主监督方面,它应拥有比其它政协机构更大的权力,负更大的责任。它不仅要有权对政协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而且要有权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失职违法者应有权督促有关机关进行查处。在民主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党派、团体中建立若干监督小组,并专职开展监督工作,从而形成政协民主监督的体系和网络。
三、提升民主监督的新效果。人民政协的统战性、党派性、界别性、民主性、协商性,决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一种协商性的监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纪律的约束力,大多体现过程而非结果。但人民政协因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而使民主监督具有鲜明的特性,表现为:因其位置超脱,更能彰显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其人才荟萃,更能彰显监督的广泛性和民意性;因其统战载体优势,更能彰显监督的组织性和权威性。因此,开展民主监督不能企求“说了就一定能算数”,更不能靠言辞的尖锐和态度的激昂来解决问题。这种监督作用能否发挥、发挥的大小、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批评、建议本身的质量,即在选题上是否具有宏观性、针对性;在分析问题上是否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在所提意见和建议上是否具有建设性、可行性。实践证明,政协组织只有认真进行调研,摸清具体情况、事实依据、问题症结,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分析,做到观察情况准确真实,分析问题入木三分,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根有据、切中时弊、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必会受到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群众欢迎,才能很好地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让群众看到民主监督实效。
四、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在充分利用视察调研、政协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等有效形式开展民主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改进方法,努力拓宽监督渠道。一是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政协应围绕政府职能部门的重点工作及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选择一至二项内容重点开展专项监督。二是积极推进民主评议工作。对有关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是新时期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政协每年可选择1—2个关乎民生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坚持“不造声势真评议,不讲形式看结果,不走过场求实效”的原则,力促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三是广泛选派政协委员进行监督。以往,应邀担任特邀监督员的政协委员大多是被监督单位指定,由于碍于面子,难以收到监督效果。为充分发挥委员作用,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应由政协统一选派政协委员担任纠风、行风、治庸问责等工作的民主监督员,并负责对民主监督员的管理,民主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考核,改“特邀”为“选派”,变“被动”为“主动”,变“只推荐”为“兼管理”,有效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五、适应民主监督的新要求。目前,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还比较原则,没有真正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长效机制。在监督的领域、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上还没有形成操作性较强的规范。由于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参与程度低,民主监督的反馈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一些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没有回音,民主监督流于“空循环”,不符合民主监督的时代要求。因此,在进一步认真落实好已有规章制度基础上,要建立完善相关的民主监督制度,积极推进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一是建立完善民主监督运行制度。根据新的形势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制度,完善民主监督的具体措施,以便使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确保民主监督的正常有效运行。二是建立完善民主监督保护制度。确保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等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三是建立民主监督激励制度。对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鼓励,以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民主监督的目的。四是建立完善协同监督制度。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配合,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及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的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整体效应,使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更加畅通,措施更加有力,效果更加彰显。五是完善政协委员推荐、考评机制。要改革现行的政协委员推荐方式,建立合理、科学的推荐机制。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的各方面代表人士推选为政协委员。政协委员不仅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责任。要设定预期目标和评价标准,对政协组织和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成效进行考评、考核。对在任的政协委员要建立履职档案,要把是否履职尽责作为政协委员去留的重要条件。有了实实在在的责任,压力就会转化为动力,促使政协委员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供稿:郭建敏 责任编辑:李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