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武汉城镇居民收入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次数:


“十五”以来,我市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逐年加快,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与十九个副省级以上城市相比,我市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明显偏低,不断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是我市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市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现状及问题  

1、武汉市城镇居民和职工收入水平偏低

2005,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850元,在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排列第14位,仅比重庆、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市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505元,在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排列第15位,仅比重庆、长春、哈尔滨、西安市高。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偏低

2005,武汉市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254.07亿元,占GDP比重为1135,19城市2005年平均占比1165%相比较,03个百分点。从“十五”时期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GDP平均占比看,武汉市为11.27%,也低于全国平均占比11.67%0.4个百分点。

3、最低工资标准明显偏低,调整周期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

2005,武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经过调整后为460,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居第14位。19个城市月平均标准为552,高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92元。

2006,19城市中巳有14个城市相应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截至目前止,按现行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在19个城市中排名最后一位。

国家和省规定,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有些省、市已开始试行根据上年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作适时的调整,我市只是基本上做到了两年调整一次。 “十五”时期我市GDP和地方财政收入每年都有较快地增长,而在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中没能及时得到体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每年进行相应调增,直接影响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增。

4、现行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弹性过大,约束力不强

政府确定的对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在目前市场机制条件下,实际上只限高不保底。按照省政府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年度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2%,上线为18.4%,下线为0,对提高或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约束力不强。同时,政府确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过粗、弹性过大,企业对职工的工资标准存在就低不就高状况。

5、收入分配缺乏正常的增长机制

从我市情况看,机关事业人员的工资,每年因正常晋级而增长的幅度仅有2.6%左右,大范围的增加工资则务必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对企业工资国家则是实行宏观管理,要求职工工资的增长必须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但由于企业受产品市场需求和效益高低等影响,根本无法保障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对策建议

1、建议尽快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和当年物价变动情况,缩短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文件精神,借鉴外地作法,试行改两年一调为一年一调,保证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因当年的物价上涨而降低。

2、建议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武汉市城镇居民200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列第13位,低于19城市平均水平40元,标准偏低。在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要随之调整,以保证弱势人群的最低生活需求。

4、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作用。建议适当缩小政府工资指导价位的跨度并增强约束性,细化工资指导价位,提高工资指导价位的指导作用。对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求保持相对应的工资增长幅度,要考虑当年物价上涨因素,将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与经营者经营指标考核挂钩,以保障中小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降低。

5、建议尽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建议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要本着职工的工资增长与城市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长同步,逐步缩小与经济发达城市收入差别的原则,完善津补贴制度,建立级别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正常的增长机制.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方式成为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参照基准。

6、加强对收入分配政策的监督力度。建议强化对收入分配结果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加大查处企业严重侵犯职工收入分配权益行为的工作力度。建议政府职能部门每年都要重点安排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职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的专项抽查,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价位的企业,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职工正常合法的收入权益。

 

(供稿:调研室  责任编辑:李南)


(来源:未知   撰稿:    责任编辑:admin)
武汉民进·中国民主促进会武汉市委员会   www.whmj.org 2004-2021  V3.0 版权所有.
地址(ADD):湖北省武汉市汉口万松园路3号  电话(TEL):027-8558 8286 传真(FAX):027-8558 8221 
E-MAIL:mjwhswxcb@126.com   备案号:鄂ICP备05003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