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政治使命 提升协商民主水平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作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重大论断,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努力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作用发挥好,实现好,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协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下面仅就结合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新要求,如何把政协协商民主提升到新的水平,谈谈我的几点想法。

 

  一、正确把握政治定位,增强协商民主的政治自信

 

  政协的性质决定协商民主的政治定位。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集中体现并不断发展的协商民主,同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民主一起被称为我国社会主义两种民主形式,为人民内部各方面开展协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规范的制度平台。在体现人民民主上,人大和政协是一致的;在政治地位上,人大和政协是平等的,只有权力之分,没有高低之别;在制度设置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创新,是对世界政治文明的一大贡献。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广泛的人民民主,就既需要有人大,也需要有政协。没有政协这个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是、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我国的人民民主就缺了一块,就是不完整的。

 

  协商民主具有独特的政治功能。人民政协既处于我国政治体制格局之中,又在国家权力系统之外;它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也不属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它既和国家权力系统保持着紧密政治联系,又将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性人士纳入其中,并通过自身独特的体制机制把它们联系起来;它既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参政议政的宽广平台,又是一个能以自身名义作出决议、发布号召和声明,同国家权力系统开展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主体。协商民主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从而拓宽了民主的深度;协商民主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从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协商民主既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权利的同时,又注重求同存异,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社会团结稳定。这种民主形式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也符合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潮流,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协商民主发展空间很大。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起始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实践证明,协商民主在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实践、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历程等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并得到充分的检验和不断的完善。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写入政协章程,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出台,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政协政治协商有关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等五大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协商民主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深化规范的过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协商民主的水平不高,作用的发挥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不同步,协商民主发展的空间依然很大。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民主政治有序参与的需求的增加,发展协商民主显得尤其重要。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和最稳妥的协商民主制度,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合理设计运行过程,增强协商民主的政治魅力

 

  协商民主的理想模式。理想的协商民主应该是一种“利益博弈型”的民主,这种民主“博弈”应该是公平的、充分的、有序的。参与协商的成员应具有平等的身份和权利。没有平等的权利,就很难称其为“协商”。代表不同的利益的参与者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诉求可以相互交流、碰撞、博弈。没有协商主体通过完善的体制机制来充分表达、交流各自主张和要求,也很难成其为“协商”。不同利益主体在有序参与,有序表达的博弈中达成妥协,形成一种有利于共同的整体利益得到充分实现、个体的不同利益得到充分照顾的制度规则和公共政策,并且这样的制度规则和公共政策在运行中,能够经民主博弈不断得到矫正和完善。这样的协商民主应当成为协商民主的发展趋势,作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发展的目标。

 

  协商民主的价值标准。人民政协的履职成果能否获得党委政府和社会承认极其重要,是政协工作价值的最终体现。但以协商民主的发展目标来考量,衡量人民政协价值的标准,除了结果性标准之外,还应有一个过程性标准,即反映协商民主的充分性、参与主体的平等性、议事规则的公平性、履职过程的程序性等方面的规范性程度、公开透明程度的标准。按照这种标准所开展的履职活动,无论结果如何,其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增进团结、发扬民主、凝聚人心、彰显价值、巩固执政基础的过程,本身就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成果和价值体现。

 

  协商民主的过程设计。从为党执政、政府施政扩大群众基础、提供民意支持和合法性的政治层面来考虑,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协履职过程的设计和管理,增强政治魅力,彰显独特价值。人民政协的全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从 “政治协商”和“会议”这两个关键词来看,协商民主的实体内容是政治,形式是会议,目的是达到和谐一致。协商民主的运行设计一定要注意:一是突出政治性。协商内容的重点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不能过多涉及具体事务违背了“政治协商”的本意。二是兼顾公平性。委员无论职务高低,界别信仰性别的差异,应一律平等,杜绝歧视。三是体现充分性。协商会议不能走形式,敷衍了事,要给委员充分的时间,充分的机会发表意见,协商的节奏该慢的时候就慢下来,不要为了赶议程,而忽视了过程是协商民主发酵成长的必备条件。四是遵循有序性。政治协商是我国决策体制中不可或缺的前置环节。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在决策之前,而不是决策后的通气、通报,程序不能颠倒。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更高境界应该是法制化,现阶段人民政协制度程序尚未具备法制化的条件,应当努力创造这样的条件。

 

  三、重点强化监督功能,增强协商民主的政治影响

 

  民主监督职能需要强化。从人民政协三大职能的履行情况来看,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内容广泛,有声有色,风生水起。相比之下,民主监督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主监督涉及的领域有限,事项不多,涉足不深。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二是民主监督软弱滞后。网络、媒体的监督风风火火,作用显著,影响颇大,立竿见影,民众的呼声很高。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则相形见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只是作为建议参考,在时效性和影响力上远远不及网络和媒体的监督。三是委员思想有顾虑。民主协商中充满了肯定性,缺乏批评性,确保了一致性,缺少多样性。遇到问题或蜻蜓点水,略有保留,不敢涉深水,或语气婉转,触及不到痛处。顾及团结有余,体现民主不足。这些现象有悖于我国政治制度设计的初衷,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需加长民主监督这

 

  一“短板”,不断增强协商民主的监督功能。

 

  依托界别优势强化监督。政协的界别优势源于政协的组成。全国政协由34个界别、56个民族组成,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社会各界和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等30多个方面的代表。地方政协因区域的差异略有变化。在“团结和民主”的旗帜下,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在人民政协中合作共事、协商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都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力。以界别组成的政协,具有覆盖面广,社会面渗透力强,信息来源真实全面,人力资源丰富,下通各界、上达地方党委、政府,乃至中央的优势,是人民政协履行监督的有利条件。要适时调整界别和界别的人员组成,确保界别的全面性,委员的代表性,力求使每一个政协界别都能够像政党那样有效地整合,在协商中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发挥非权力优势实现监督。我们常常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归咎于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缺少某种硬权力。而许多政治学者的研究表明非权力性恰恰是人民政协的重要政治优势。因为这种非权力性优势,体现的正是公民和社会的直接政治权利,而非国家硬权力,所以有条件依法监督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由于这种非权力性优势,人民政协才能跳出国家权力的传统窠臼,创造巨大的发展空间、迸发巨大的发展活力。借助于这种非权力性优势,人民政协才能创造出灵活多样、丰富切实的民主实现形式。结合社会关注重点、难点和热点选准监督事项,依托政协政治资源和委员人力资源做好方案设计,利用视察、调研、暗访、评议、问政、媒体、网络等多元组合搭建监督平台和渠道,不断创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使人民政协在推进国家和社会关系和谐发展中释放巨大影响力。

 

 

 

 

(供稿:郭建敏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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