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避免泛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范畴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最高法规遵循。《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一个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参考框架。李克强总理在多次全国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上讲话,均是聚焦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化优营商环境工作范畴被明显泛化。一是在有些地方《实施方案》或者《工作要点》中,大量增加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非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工作内容;二是在营商环境评价中,诸多研究机构增设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甚至大量使用经济数据作为指标,与《条例》精神明显不符;三是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巡察和督查中,普遍遵循“事事都是营商环境”理念,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的不足列入问题清单,给专项工作带来困扰。

  为避免泛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范畴,有利于各级各地、各统筹单位和职能部门聚焦专项工作主职主业,在此建议:

  一是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进一步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宣传和解读,使全民知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范畴。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统筹工作干部、巡察督查人员等一批有影响的人的学习培训,明晰工作内容。在各级领导干部讲话中,建议尽量避免使用“事事都是营商环境”话语,在各级巡察督查,建议尽量避免泛化范围,给专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精准制定落实措施。各级各部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意见》《实施方案》《工作要点》时,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围绕优化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应增加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非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的工作内容。

  三是规范营商环境评价。严格遵循《条例》精神,准确把握综合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硬环境与软环境的区别。加快推动规范完善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各级各地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要规范设置评价指标,不宜超出《条例》明确的营商环境范畴。加强营商环境评价研究机构规范管理,明确规定不得发布与《条例》精神相背的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以免干扰工作。


(来源:未知   撰稿:袁言勇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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