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清洁排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4-21 浏览次数:

湖北省政协委员、民进武汉工商学院支部主任、武汉工商学院董事长彭秀春,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陈康反映:污水处理厂尾水清洁排放(简称“清洁排放”)是指政府或企业在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现状、容量和保护目标的基础上,对排入水体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所做的限量规定。不同于达标排放,清洁排放是以达标排放为底线,以不破坏受纳水体自净能力为前提,针对具体污染物指标,通过适当提高排放标准,做到无害化排放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我国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清洁排放,将有效解决城市点源污染问题,促进地方环保技术和产业发展,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

  自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排污整治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水环境污染问题。2019年,全国各地持续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国水环境质量呈改善趋势,1-10月全国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5.4%,同比增加2.3%;劣Ⅴ类断面比例为3.2%,同比减少1.9%。全国水生态环境总体向好,但成效并不稳固,依然面临很多困难与挑战。在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清洁排放方面,部分地区已经先行,但总体上,相关工作相对滞后,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尾水排放标准针对性不强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多数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或一级B标准,甚至二级标准,而一级A标准的尾水仍是劣Ⅴ类水,对受纳水体而言仍是较大的污染源。另外,中国水环境复杂,一些生态敏感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长江及黄河流域等需要重点保护和治理的地区没有系统的具有针对性的排放标准,没有结合当地环境容量,科学合理制定排放浓度和总量。

  二、尾水清洁排放导向性不够

  污水处理厂尾水清洁排放的导向性不够,其一是清洁排放的目标和任务还不够精准和严实。涉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受纳水体综合治理等目标的合理制定和任务的有效落实。其二是清洁排放的方向还不够前瞻和灵活。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的集中化污水处理方式和达标排放标准,不利于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灵活、经济、有效地解决污水排放问题。

  三、新技术运用动力不足
在推进尾水清洁排放上,我国存在新技术运用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是新技术的运用没有先例可循,相关行政部门无法评估风险,因此,常常弃用,这无形中给新技术的运用设置了行政障碍。另一方面是新技术运用企业的权益难以保障,民营企业在水处理行业拥有技术优势,但是在面对国企的优势资源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划分不清时,技术型民企的权益难以保障。

  为此,我们建议:

  一、开展污水处理厂基础情况调查
  分级分层收集全国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尾水排放区域的环境现状、容量、保护目标等基础数据;鼓励学校和公益团体对尾水排放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和学术研究;逐步将所有污水处理厂纳入在线监测系统,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二、鼓励地方制定尾水清洁排放标准
  以国家标准为底线,以不破坏受纳水体自净能力为前提,针对污水处理厂具体污染物指标和受纳水体的环境现状、容量和保护目标,鼓励地方制定污水处理厂尾水清洁排放标准。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污水处理厂,以执行更高的排放标准。对生态敏感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按照受纳水体水质标准要求制定和执行更高的清洁排放标准。

  三、明确清洁排放导向,实施一体化管理
  我国污水处理厂要以清洁排放为导向,将水环境治理的目的性和实效性结合起来,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划和方案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各厂的具体情况,分解任务,压实责任。要充分挖掘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潜力,把资源化利用作为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的重要方向。要逐步实施污水处理厂与受纳水体的一体化管理,优化在线监控系统,实施精准化预警,灵活采用污水处理方式和标准,实现清洁排放的目的。

  四、破除行政障碍,优化决策机制
  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障碍问题,根据国家“放管服”的要求,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新技术的运用创造便利条件,为技术型民企的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相关政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决策机制,引入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为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五、强化技术支撑,打造示范项目
  以政策和资金等方式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污水无害化排放及废水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研发、推广和运用,强化新技术对尾水清洁排放和水系生态基流的保障作用。打造典型示范项目,评选出一批在技术工艺、商业模式、经济和生态效益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的典型示范项目,予以奖励和推广。
 

(来源:未知   撰稿:    责任编辑: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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